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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阶经理人 退休金当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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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靓慧/温哥华报导〕去年正式实施劳退新制后,选择新制的上班族劳工,雇主每月都提拨6%的退休准备;不过,属于“委任关系”的高阶经理人,因为不适用劳基法,雇主无须提拨退休准备,根据寿险业者及会计师的非正式统计,全台1200家上市柜公司,仅有不到3%的比率,有提早为高阶经理人规划退休金。

何谓“委任关系”的高阶经理人?根据劳基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事业负责人,是劳基法所称的“雇主”,他与公司之间就是委任关系;其他事业单位的经理人,如果是依公司法所委任,就是“接受任命”来经营事业,他们拥有较大自主权,与一般受雇用劳工不同,因此,不属于劳基法所称的劳工。

去年9月,香港著名服饰集团的台湾分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位在该公司服务满25年的经理人,申请退休后,台湾母公司却以他“不属于台湾劳基法劳工”、是代表资方的经理人为由,不给予退休金,但如果依劳退金计算,该经理人可以领2,800多万元,换言之,该经理损失了2,800多万的退休金。

高薪经理人 没有退休金

近几年来,各寿险公司看准退休市场的商机,积极切入退休规划的领域,但高阶经理人的退休规划,却因为涉及会计、精算、保险商品等领域而难以切入。

英国保诚人寿税务顾问师陈晋裕举例,一个在公司工作20年的副总经理级经理人,假设月薪30万元,等到他工作满25年申请退休时,根据劳基法可以领40个基数(前15年乘2,再加上后10年的10乘1 ),也就是1,200万元退休金,但这个高阶主管届时未必能领到这笔钱。

这是因为,假如这个经理人与公司属于“委任关系”,就不适用劳基法、公司无须提拨退休准备,如果该公司在他提出退休申请时,又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退休金,那上述香港著名服饰集团台湾分公司不付退休金的案例,就极可能重演。

善用保险规划双重节税

不过,即使公司在高阶经理人退休的前五年,开始每年为其提拨240万元退休金,无论是否提拨现金,或为经理人购买保险,都得面临该笔款项必须并入当年度所得一并税课税的问题。

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但转往寿险业发展的陈晋裕,最近五年来,与一群志同道合的会计师、寿险顾问等研究,如何解决高所得者与高阶经理人的退休规划与节税问题。最后发现,企业可以“要保人”身份,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以该高阶经理人为“被保险人”,但受益人必须为公司,藉以解决所得税提前遭课征的问题。

但如果受益人为公司,又会让经理人心生疑虑;陈晋裕表示,只要该公司与经理人签约,如果经理人退休前身故,该笔理赔转为“抚恤金”交由家属;经理人退休后则给予退休金,即可达到节税的效果。

至于,此类高阶经理人的退休规划,用哪些保单最合适?陈晋裕表示,端视该经理人的需求、公司意愿,例如年金险、储蓄险、投资型保单都可以做规划;缴费方式也极为弹性,甚至如经理人中途离职的权利义务等,都可在合约上明确约定,藉以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委任经理人 仍可自提劳退金

针对具委任关系的高阶经理人,退休权益如何保障?劳委会官员表示,委任经理人非属劳动法令所称的雇用员工,和雇主间是委任关系,雇主不需强制为其提缴劳退金,但委任经理人仍可自提,并且也可享税赋优惠。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专门委员刘丽茹表示,根据劳基法规定,劳基法所保障的对象是受到雇主雇用,并且从事工作、赚取工资的劳工;事业单位依公司法委任的经理人员,和雇主之间不是雇用关系,而是委任关系,并不适用劳基法所称雇用的劳工。

刘丽茹指出,若依照现行劳退新制来看,雇主每月必须替劳工提缴6%工资的劳退金;但对于委任经理人,雇主没有强制提缴的义务。不过,劳退条例也规定,不适用劳基法的委任经理人可以自愿提缴,也同样可享有税赋优惠。

此外,关于委任经理人的退休权益,刘丽茹说,委任经理人还可透过委任契约和雇主协议明定,雇主如果愿意,可以帮委任经理人提缴劳退金,但依法并不需要帮委任经理人提缴。

(记者廖千莹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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