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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设总部 可享5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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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台商海外投资是否课税,视海外公司是否分配盈余而定,若决议分配盈余,即使未汇回资金,也应课税;若未分配盈余,即使汇回资金,也不会被课税,因此,台商资金是否汇回,与税制应无直接关系,不过,我国税制会影响台商分配股利的意愿,台商若成立“营运总部”,则不论分配股利或盈余,都可以免税。

中国缴税 回台可抵

财政部高层指出,政府对中国台商的课税规定已经较其他海外台商还要优惠,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商即使经第三地在中国投资,在中国及第三地区所缴纳的所得税,都可以回台湾扣抵。

举例而言,台商若经香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决议分配盈余”回台湾母公司,则台商在中国缴纳的33%营所税及在香港缴纳的17.5%营所税,都可以扣抵,若经BVI(英属维京群岛 )等免税天堂至中国投资,虽然第三地区免税,但台商在中国缴纳的33%税率,也可回台扣抵。

不过,如果台商是以“子公司”名义在中国投资,若决议分配盈余回台湾母公司,则可能会被我国政府课到税,因为子公司分配的盈余属于“股利所得”,而目前中国的股利所得免税,台商没有税额可以扣抵,分配股利所得回台湾之后,会被政府课征最高25%的营所税;如果台湾母公司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则股利所得可以享有投资抵减,最多可以抵减一半税额。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目前台商多数是以“子公司”名义在中国投资,为了规避税负,台商多数不愿意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与否,与资金是否汇回,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台商分配现金股利,也不一定会将资金汇回,如果母公司有足够资金,动用母公司资金分配股利即可。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建议,企业海外投资若要享有免税优惠,可以在台成立“营运总部”,不仅可以享有5年免税优惠,而且不论是分配盈余或股利,都可以免征所得税,根据经济部工业局统计,目前已有200多家企业申请设立“营运总部”。

投资策略 资金未回

对于外界多将台商资金无法回流的现象指向税务问题,财政部高层认为,台商资金不愿意汇回,多数是投资策略所致,很多台商赚了钱之后,希望继续加码投资,将资金留在BVI,未来动用比较方便,若将资金汇回台湾,可能会有投资限制。

小辞典–BVI免税天堂 最受欢迎

基于节税及避险等因素考量,台商选择透过第三地,在海外注册所成立的控股公司,大多登记在税负制度较轻或免税的国家地区,其中又以BVI(英属维京群岛 )是最广为人知的境外公司。

BVI在1984年完成相关立法后,投资者在当地所设立的境外公司不仅无须缴税,也不受外汇管制,公司资讯更是严加保密,因此,BVI成为许多境外投资人士首选的注册地,更被称为“免税天堂”。

(记者王孟伦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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