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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初审 自来水管业者可承揽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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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八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条修正草案,明订除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承装商外,自来水管承装商也可承揽用户排水设备工程,召集委员、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昭辉裁示,全案迳付院会二、三读,无须交付朝野协商。

现行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条仅明文,用户排水设备,应由登记合格之承装商承装,未指明究竟哪一种承包商可承揽;黄昭辉等三十一位立委提案,要求修改为用户排水设备,应由登记合格之自来水管承装商承装;但内政部明列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承装商,以及自来水管承装商,均可承揽下水道工程。

内政部常务次长林中森指出,明订自来水管商得承揽用户排水工程,是把现行下水道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之一“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得由自来水管承装商承装”规定,提升至法律位阶,维护自来水管承装商权益,但自来水管承装商管理属经济部权责,仍需征询经济部意见。

他说,污水用户排水设备工程已成为当前政府建设重点,民间厂商若有意愿专门投入承揽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内政部建议可采自来水管承装商或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承装商,皆可承做用户排水设备。

经广泛讨论后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为:用户排水设备,应由登记合格之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承装商或自来水管承装商承装。承装商雇用之技工,应经技能检定合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合格者。

前项下水道用户排水设备承装商管理规则及其技工技能检定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自来水管承装商雇用之技工须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合格。

黄昭辉(高雄市)裁定,全案迳付院会二、三读,无须交付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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