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七日电)购物记得要索取统一发票,不过,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除非消费者要求,使用手写发票的商家,若交易金额在新台币50元以下,可以不用逐次开立发票。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指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每笔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计未满50元的交易,除非买受人要求外,可免逐笔开立发票,但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前,按总金额统一开立一张统一发票,注明“汇开”字样,并于当期统一发票明细表备考栏注明“按日汇开”。
不过,国税局补充,这项规定仅限于部分业者,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或使用收银机开立收据的业者,不适用统一发票使用办法有关汇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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