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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查获民众分散利息所得逾185万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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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依所得税法规定,每一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全年以新台币27万元为限,却有部分纳税义务人利用他人名义分散利息所得,日前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查到一案例,涉及逃漏利息所得逾185万元。

国税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合并报缴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等利息、储蓄性质信托资金的收益,及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记名股票之股利,合计若全年不超过27万元,可全数自综合所得总额扣除,若超过27万元,以扣除27万元为限。

最近国税局查获一纳税义务人出售土地取得钜额现金,并将资金存入银行生息,因依所得税法规定有27万元上限,为达到规避税负目的,纳税义务人将资金以刚成年的子女两人名义定存两年,等到届期解约后,才转回以本人名义投资基金,以为可分散所得。

国税局查获后,根据纳税义务人以子女名义分散的利息所得部分,将185多万元利息所得转正,归课补征这名纳税义务人两年的综合所得税,并依所得税法处以罚锾。

国税局表示,纳税人义务人切勿侥幸意图规避税负,以不法手段逃漏税捐,不但得依规定补税,还会被处以罚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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