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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受扶养亲属 免税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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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迩来常有民众询问申报受扶养亲属免税额的相关问题,虎尾稽征所特予以汇整说明如下:

一、申报扶养已年满20岁仍在学之子女或兄弟姐妹,所称“在学”的范围,以就读于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校,且具有正式学籍者为限;而所谓正式学籍者,系指经大专院校公开招生录取,入学修读授与学位或颁发毕业证书之课程者。就读国小师资班、文理或升学补习班者,因未授与学位或颁发毕业证书,不具正式学籍,则不得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年满20岁以上,就读大陆地区学校,因大陆地区学校未经教育部认可,故不得列报其免税额。

三、受扶养亲属于年度中满20岁者,可选择单独办理结算申报,或被申报为受扶养亲属。

四、申报之受扶养亲属为合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规定之直系尊亲属、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或家属,其于年度中死亡、出生,或于年度中满20岁或自学校毕业,其扶养期间虽不满一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税额扣除。

五、子女已超过20岁,现于补习班准备高等考试中,既未就业亦尚须被扶养,不属“无谋生能力”者,不能列报为受扶养亲属。

虎尾稽征所补充说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2)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3)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前开免税所得者之适当证明文件)。(4)其他经村里长调查证明,显无谋生能力并取具村里办公处之文书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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