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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受扶養親屬 免稅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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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邇來常有民眾詢問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相關問題,虎尾稽徵所特予以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扶養已年滿20歲仍在學之子女或兄弟姐妹,所稱「在學」的範圍,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而所謂正式學籍者,係指經大專院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者,因未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不具正式學籍,則不得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年滿20歲以上,就讀大陸地區學校,因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故不得列報其免稅額。

三、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20歲者,可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或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四、申報之受扶養親屬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於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五、子女已超過20歲,現於補習班準備高等考試中,既未就業亦尚須被扶養,不屬「無謀生能力」者,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虎尾稽徵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4)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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