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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榜样! 捡到10万元 父子无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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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苗栗市一对刘姓父子在路上拾获10万元,立即送交警方公告招领,非但为善不欲人知,警方告知公告6个月期满无人认领即归他们所有,父子仍坚称不属于自己的钱不会拿,将捐赠慈善机构,警员陈振纬说:“这种人现在已经很少了!”

目前调任苗栗警分局文山派出所服务的陈振纬说,上个月他在该局北苗派出所服务时,受理这对父子报案,两人分别是50多岁与20出头,儿子还刚退伍,正在补习准备考证照,10万元对他们来说,算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却没有萌生贪念,实在难能可贵。

陈振纬说,刘姓父子的亲戚也在警界服务,曾告诉他们,依法公告期满6个月,如果失主未出面认领,这10万元将归他们所有,没想到刘父说:“不是我的钱,不能要。”

记者昨天与刘父取得连系,从事公职的他再三谦称,只是做应该做的事,坚持不愿曝光,但同意详述拾获10万元的过程,他强调拾金不昧是给儿子的最佳机会教育,身为父亲必须做好榜样。

法律小常识–拾金不昧 可请领3成报酬

刘姓父子捡到10万元送交警方公告招领已一个多月,10月间将满半年,根据民法规定,拾获遗失物送交警方公告招领期满6个月,如无人出面认领,将归拾得人所有,若失主认领,也可要求失主给付遗失物价值的3成做为报酬,至于拾金“有”昧,把遗失物暗杠起来,则将触犯刑法侵占遗失物罪,可处500元以下罚金,折合新台币1万5000元以下。

民法另规定,拾获的遗失物,如容易腐坏或所需保管费用过大,警方或自治机关可加以拍卖,如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拍卖所得的价金必须归拾获人所有。

刑法侵占罪则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500元以下罚金。(记者傅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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