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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局笔录不具证据能力 蔡松雄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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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五日电)高雄市副议长蔡松雄涉及正副议长选举贿选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合议庭认为,前高雄市议会议长朱安雄的太太吴德美与其他证人在调查局高雄市调处所作笔录并不具证据能力,检方未能充分举证,判决蔡松雄无罪。

判决指出,调查局高雄市调处在二00三年三月六日对同案被告吴德美所做的笔录中提到,蔡松雄曾唆使她向曾长发等五名市议员行贿。不过,合议庭在勘验录影带后,发现吴德美并没有说过这些话。

不仅如此,高雄市调处在同年三月九日侦讯证人李湘明、三月十四日侦讯证人陈智荣两份笔录,合议庭勘验录影带后,也发现笔录内容严重失真。

另外,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高雄市调处调查员陈宗廉在当天下午二时到六时之间,用同一个侦讯室、同一部电脑制作四份侦讯吴德美的笔录,合议庭认为有违常理。况且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侦讯时应该录音、录影,除非急迫状况,才可以纯粹以笔录记载,合议庭因此认定调查局的笔录不具证据能力。

蔡松雄于二00二年底参加高雄市议长选举时,被控涉及居中媒介五名议员投票给前议长朱安雄,并教唆朱安雄向这五名议员行贿。全案一审判处蔡松雄有期徒刑两年,但上诉至二审、更一审、更二审均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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