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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小心裹糖衣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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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侯千绢/屏东报导〕“每月分期只要╳╳╳,就可将╳╳╳带回家”,先消费后付款成为消费主流,百货、电信、网购、教材等产品,裹着“分期付款”糖衣挑起消费者的购买欲,近来厂商落跑,消费者拒绝付尾款,却遭银行催讨,消费者才知道“消费信贷”被当成“分期付款”,站在法律观点,消费者立于“必败之地”,消费权益严重受损。

台湾消保官程俊指出,分期付款衍生的消费纠纷急速攀升,已占屏县投诉案件3成以上,且正急速攀升,纠纷激增主因是厂商居心不良,消费者知识不足,银行未善尽告知义务所致。

近来不论电视购物、网购教材、买手机送门号、健身或美容会员制等各种高价产品,动辄万元起跳到数十万元不等,消费者通常以分期付款方式付费,就连百货业者也推出分期零利率等方式刺激买气。

过去分期付款对手头紧的消费者具有购买诱因,但越来越多消费者宁可付点利息,先享受后付款,有些新产品上市,消费者为确保商品安全,宁可采用分期付款,一心认定出事就不必交付尾款。

签约付款 就成银行债务人

程俊说,消费大众对消费市场主推的分期付款一知半解,一旦上游出问题,消费者认为没有消费就不需付款,却不知在签下分期付款契约时,自己已成银行的债务人。

一般民众最常犯的错是将消费者、厂商与分期付款银行视为三角关系,其实,签约后只剩2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消费者与厂商,另一种是消费者与银行,厂商倒了或出问题,消费者循法律途径,最后只得到一张债权凭证,但消费者与银行仍存有债务关系,必须缴清后续债务。

以房贷为例,购屋人办贷款买房子,房屋一屋二卖或者出现瑕疵,购屋人只能找建商讨公道,房贷还是得照缴,最近新型态的分期付款也是类似道理,消费者签约后,银行将款项付清给厂商,消费者每月得付费给银行。

消费者的自保之道就是避免购买风险太高、期限太长的产品,另选择知名度高或信用卓越的厂商,签约前需弄清楚是与厂商还是银行签约,否则一旦厂商或产品出问题,消费者不但求偿无门,尾款还是得照样支付。

实例篇–第二类电信业者 坑走预缴通话费

〔记者侯千绢/屏东报导〕近年消费纠纷以电信类增长速度最快,今年尤以第二类电信业倒闭,影响层面最大,屏县就有7、80人受害,受害人一口气预缴3年通话费,损失金额从5、6万到10万元不等,这群消费者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透过电信业者办小额贷款,最后“无话可讲”,电话费却得照付。

屏县消保官程俊举例,今年上半年处理最棘手的案件就是第二类电信业者恶意倒闭事件,光是该案就接到67件投诉案,至今求偿无门,全台受害者更是不计其数。

程俊说,节费电话是第二类业者的最大优势,业者以批发价向中华、远传、台哥大等第一类电信业者购买通话时数,转售消费者赚取差价,或使用节费器让消费者拨出的电话变成网内互打,降低通话费;消费者选择节费电话,最多可省5成电话费。

目前台湾国内有近百家类似的二类业者,长久下来,透过“节费卡”或“节费盒”通话方式赚大钱,除造成一类电信业者用户流失,另“行动电话转接器”将电话转变网内互打,也造成一类电信业者损失通讯费、转接费。

他说,这批投诉者共同状况是以3年为1期,因金额庞大,动辄10几万元,消费者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通常由业者与银行业者合作,以分期付款为名,让消费者签下分期贷款契约书,消费者原以为3年内可以电话“卡免惊”,没想到,第二类电信业者落跑,消费者既无法通话,银行欠款还是得照缴。

以今年的山基通路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配合的远东银行面对消费者的申诉所做的回应是,消费者签立小额信用贷款是合法生效的文书,要求消费者依法及契约如期缴纳后续费用。

程俊表示,这类情况已连续发生3年,由于业者惯采多层次传销方式,受害人特别多,光是山基的受害者全台可能近万人,第二类电信业者频频出问题,却不见相关单位出面做有效管制,消费者总是最后的输家。

法律篇–递延性商品 无法保障

〔记者侯千绢/屏东报导〕近年递延性商品火红,成为国人的消费主流,国内现无明确法规保障消费者,消保会希望金管会督导银行对“递延性商品”贷款做适度行政管制,金管会却希望消保会研修消保法,从源头针对双契约买卖订定规范,双方互踢皮球,消费大众仍是最大的受害者。

所谓递延性商品,是指费用一次缴清,但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则需分数期取得,种类繁多,包括按期订阅的杂志、教材、美容、健身等各类课程购买皆是,这类商品近年盛行,却因相关法令不周全,消费者总饱受其害。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接获许多消费者反映,察觉事态严重,为减少类似纷争,金管会曾请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通知银行,需将分期付款与分期贷款2种契约分开办理。

但类似纠纷不减反增,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最近多次就分期付款买卖衍生纠纷,希望金管会从源头管理,透过行政程序管制贷款代办业务,以杜绝争议。

金管会却认为,这种双契约纠纷因牵涉买方、卖方、银行等三方当事人,宜以法令订定,即透过立法创设“债之相对性的例外”,解决不肖业者取得款项后不履约或倒闭,消费者却需继续缴付未清偿贷款余额的问题,并引用奥地利及德国民法等例,呼吁国内修法规范。

分期付款大家谈

雷武君(43岁,县警局主任 ):

房贷、车子都是分期付款,便利不需一次捧大笔钱失血,但不清楚一旦签下分期付款合约,就会成为银行债务人,以后会特别注意合约内容,小心分期付款衍生的纠纷。(文:记者黄良杰 )

谢荣富(36岁,社工员 ):

有次以绑门号的方式购得一支免费手机,提供个人资料及证件洽办后,竟多出一个门号,事隔3个月,我接到电话公司寄出未缴费的存证信函,才知道电话公司私下利用我的名义多办一个门号,为解除多出门号的契约,最后自认倒楣,自付3个月的电话基本费,电话公司则负责解约,希望消保体系能重视类似问题,尽速谋求因应之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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