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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示警致车祸 国工局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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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台湾高速公路麟洛交流道北上入口处施工未通车,却没有设置警告或施工标志,致使杨姓车主误入发生车祸,请求国家赔偿,高雄地院判决国工局赔偿57万元。

杨姓原告指出,92年9月27日傍晚,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国道高速公路麟洛交流道北上入口处,因未见禁止车辆驶入的警示或施工标志,误认已全线通车,结果撞及护栏,导致头部等处受重伤,请求国家赔偿230万元。

被告国道新建工程局指称,事故路段工程尚未验收合格,也未开放公众通行使用,非属公有公共设施,不适用国家赔偿,并函文要求包商在施工期间,管制交通作业及设置警告标志,拒绝赔偿。

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该路段已部分通车,纵使未经验收合格,也算是公共设施。经查被告确有管理维护疏失,但原告车速过快,也应负部分责任,原告和被告过失应为3比7。

又查,审酌原告请求抚慰金过高,应删减为50万元,并按两造过失比率,认为被告应给付57万元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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