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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弃养老人罚3到15万元并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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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老人福利法,明订依法令或契约对老人有照顾义务之人,若遗弃、伤害、虐待、留置于安养机构不理等情形,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姓名。

“老人福利法”初颁于一九八0年,一九九七年进行第一次修正,历经十年后,因应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已占总人口数比例百分之十以上,为满足老人生活需求,符合“联合国老人纲领”提出的“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实现、尊严”原则再次翻修。

民进党籍立委王荣璋(不分区)在通过修法后表示,这只是确认老人应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老人长期照顾设施、国民年金制度等配套措施才是老人福利法能否落实的关键,仍有待立法院不分朝野共同努力。

修正后的老人福利法纳入不少先进观念及预防措施,如雇主不得歧视老年员工、政府得代老人声请禁治产宣告以确保财产安全、政府应至少每五年举办老人生活状况调查及增设居家式、社区式及机构式服务设施等,让老人照顾符合“全人照顾、在地老化、多元连续服务”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私立安养机构未善尽照顾责任,对老人生活产生危害,修正条文明订老人福利机构必须要与入住的老人、以及家属订定书面契约,明确规范义务关系,以免事后卸责,保障老人入住权益,并要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

一旦安养机构发生虐待老人或知情不报、提供不安全环境及不卫生的饮食,将被处六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并可以连续处罚。

子女或已签订契约的安养机构弃养、虐待、伤害、留置不理会老人,依法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姓名。涉及刑法还要移送法办。如果情节严重,还可对负责照顾老人者进行四小时以上、二十小时以下家庭教育辅导,不参加者可罚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金,并得连续处罚。

院会还通过附带决议,内政部应在一年内,于直辖市及各县市择定十处地点,试办失智老人团体家屋(Group Home)服务设施,以为日后扩大试办、推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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