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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给付佣金超过销售额5% 可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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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一家公司在取得授权后,大量生产印制有王建民投球英姿商品,并透过纽约代理商在美国销售,其付给代理商佣金是否可列费用?国税局表示,如依规定提供双方代理契约、支付佣金等证明资料,并就给付超过销售额5%佣金部分,提出正当理由及证明文据,经查核属实,就可认列公司费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佣金支出是营利事业对代理商或代销商,因居间介绍或代理销售该事业产品或服务,而给付报酬。

国税局指出,如果甲公司付给乙代理商佣金,能够提供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所规定的双方代理契约(或其他具居间中介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支付佣金等证明资料,并就给付超过销售额5%佣金部分,提出正当理由及证明文据,经国税局查核属实时,就可认列为甲公司费用。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时,除须有支付佣金事实外,尚须证明该项佣金支出与其业务有关,若无居间中介事实,即使形式上具备合约书、结汇支出证明等,仍无法被认定为营利事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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