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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证交法修正 大股东理财交易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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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台湾行政院会31日通过金管会所提报的“强化金融市场竞争力具体措施”,并修正“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得税法”4项法律,及对“融资公司法”加以立法。其中最受瞩目的即通过证交法修正案新增订1项豁免规定,对上市柜公司内部董监事及大股东,或因职业而获悉重大消息者等对象,新增规定只要能举证属“例行持续性理财交易”,未来得以豁免于内线交易的处罚。

行政院会昨天上午听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金融市场竞争力具体措施”报告,并通过所得税法、证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融资公司法草案。

融资公司法 个人利率上限20%

金管会指出,参考国外作法,订定融资公司法草案,开放非收受存款的融资公司设立,从事放款、保证、票据贴现等业务,满足民众和企业的资金需求,并可吸引国外融资业者来台投资。

草案规定,融资公司经营融资性交易,以利率计价者,其约定利率应以年利率为准;对自然人为融资性交易,利率不得超过周年20%;对非自然人为融资性交易,不得超过周年30%。

证交法增豁免规定

金管会指出,未来上市柜公司董监事、大股东,以及会计师、律师等获悉重大交易者,能够举证,在重大讯息公布前,对该公司的持股,是以定期定额买卖,或利用电脑软体程式设定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提出最近 6个月交易资料,证明属于“例行持续性理财交易行为”,即可向法院主张不属内线交易行为。

而对于重大消息的定义,现行规定是公开后12小时才能买卖股票的消息沉淀期,修正案决延长为18小时,官员说,曝光期愈长对投资人愈有利。

张俊雄表示,本次修法,将有利明确内线交易行为之构成要件、提升银行业之健全体质、发挥金控公司跨业经营之综效,增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降低相关监理成本,并提供投资人及消费者更周延的保护,以及促进商品课税与国际接轨。张俊雄进一步促金管会、财政部及相关部会配合推动立法及修正相关法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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