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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法 虐杀动物者公布姓名和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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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二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增订虐待动物致其肢体残缺、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或未依规定宰杀犬猫、公告禁止宰杀的动物,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情节重大或两年内再犯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表示,近年动物虐待及违法情事持续发生,为达遏阻效果,此次修法提高罚责,并对情节重大犯行者,处以影响其名誉的裁罚。修正草案获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修正草案增订,任何人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的经济目的,宰杀猫、犬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的动物,及贩卖宰杀后的屠体。

修正草案也增列,动物遭受严重虐待或伤害案件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径行没入,以进行紧急救援与照护。

此外,捕捉动物,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气、电气、腐蚀性物质、麻醉枪以外的其他种类枪械、兽铗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的方法。

修正草案同时增订,县市政府得提供适当的公共场地,供饲主携带宠物活动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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