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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协商 法官不得参加政党及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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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三日电)立法院朝野今天协商“法官法草案”,达成初步共识,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及“政治”活动,若法官有意参与各项公职人员选举须先辞职。另外,有关法官薪俸调整,往后年度通案调整公务人员薪给时,行政院宜评估政府财政状况与法官职务性质等因素,予以优先考量。

法官法草案规定,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及“政治”活动,若法官有意参与各项公职人员选举须先辞职。至于重行选举、补选及总统解散立院办理的立委选举,法官若有意参选,应于办理登记前,辞职、办退休、或被资遣。

法官法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法官各种加给之给与条件、适用对象、支给数额,依行政院所订各种加给表办理。全国公务人员年度通案调整时,行政院宜衡酌政府财政状况、法官职务性质等因素,优予考量其专业加给”。

至于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的薪给比照政务人员外,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的俸给,也比照政务人员待遇并给予专业加给。专业加给支给依行政院所订加给表办理。专业加给调整,政院也应于公务员年度调薪时,予以优先考量。

有关专责法官惩戒等事项的职务法庭组成,法务部主张应设置参审官制度,由司法院长遴聘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律师、五年以上资历的教授、实任五年以上的检察官与社会公正人士一人为参审官参与职务法庭运作。不过,司法院坚持职务法庭应秉持法官自治精神成立,反对法务部建议由司法院长遴聘参审官,经协商朝野初步同意依司法院意见。

至于不适任法官移送职务法庭,司法院主张,应由监察院弹劾后移送,也可先交法官评鉴制度办理再径行移送,不过朝野皆质疑,采双轨制皆可移送不适任法官的制度,待职务法庭做成裁决,恐怕时效拖延太久,无法达到制裁不适任法官的目的。相关条文暂时保留,待下周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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