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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限定继承修法 防子孙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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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靓慧/台北报导〕有鉴于现行民法抛弃继承的规定,无法保障不谙法令的弱势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拟将现行民法“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相关提案已排入本周四法制委员会议程,希望借此杜绝未成年继承债务、婴儿继承债务、隔代继承债务等不合理现象。

去年就曾发生一宗震惊全国的案例,屏东县有一名四岁男童,小小年纪就要背负外曾祖父留下来的百万债务,本来他可以避免的,却因为代书办理抛弃继承时,漏掉了他,当家属知悉代书的失误,向法院紧急办理抛弃继承,但超过法定期限遭法院驳回,现在这位男童必须独自承担700多万元的债务。

近三、四个月,社会上就已发生多起,因继承人没有在时限内抛弃继承,导致“天外飞来巨债”。有些是丈夫过世,妻儿不清楚先生、父亲积欠大笔债务,未及时抛弃继承而背债;有些是妻儿虽然记得办理抛弃,却忘了帮刚出生的婴儿办理,最后大笔债务全数由刚出生的婴儿继承。会发生未抛弃继承而背负债务的情形,未必是社会中的弱势族群,就曾有国立大学的研究所学生,也因为“隔代继承”,竟然莫名背负了祖父数千万元的债务。

因此,包括民进党、国民党等多位立委,已在上月提案,希望将现行民法中的继承制度,由原本的“概括继承”原则,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

简单来说,根据目前民法的规定,债务人死后,继承人必须在二个月内“抛弃继承”,或是在三个月内提出“限定继承”申请,但如果未来可以变更为“限定继承”原则,只要债务人死后,继承人继承的负债大于遗产,继承人无须任何动作,只须就继承的遗产部分偿债,其他不足部分则无须偿还。

不过,不同立委的提案,内容则稍有差异,例如立委赖士葆的提案,建议修订民法1156条,限缩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次顺序继承人,以及第二顺位以下继承人的偿债责任;且将继承期间放宽为一年,以全面了解继承债务的范围。

立委赖清德、陈金德提出的版本,则是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符合社会救助法的低收入户或年满65岁以上的弱势继承人,给予民法1148条的例外规定,给予“限定继承”﹔同时建议延长声请“抛弃继承”期间、修订声请限定继承期间的起算点,变更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

其他的提案人,还包括立委徐中雄、田秋堇等人,由于已确定排入本周四的法制委员会议程,只要通过就算完成一读,对于20多年未修订的民法继承编,将是修法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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