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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应为弱势妇女修改债务继承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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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七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今天表示,现行民法的“概括继承”制度,对弱势妇女来说,除可能成为债务继承人,也可能成为继承债务子女的照顾者,形同生命中的不定时炸弹,有修法必要。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明天排定初审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黄淑英(不分区)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概括继承制度是除非办理限定或抛弃继承,遗产与债务都应一并继承,包括已离婚的前夫债务,自己的子女都可能会继承,对女性来说十分沉重。

她说,明天修法时,至少应让未成年子女部分,采限定继承制度。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科长钟瑞兰指出,法务部认为应从修法与宣导着手,若全面改成限定继承,可能会有很多程序上的不利益,包括一些未到期债权可能不知道债务人已死亡情况等。

她说,目前法务部的态度是先保护弱势者,改采限定责任,应可解决大部分问题,或延长现行限定继承“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及抛弃继承“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时程,并改成知悉亲属死亡、且得知自己已成为继承人开始起算。

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理事长、律师李兆环表示,现在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情况愈来愈多,代表社会上的需求愈来愈大。

台湾女人连线理事长林绿红也说,有的小孩才三岁就继承新台币数千万元债务,感到生活无望,也曾听说银行催收单位知悉债务人死亡后,要求员工三个月法律时限内不要去催收,担心继承人会去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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