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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通过/人工生殖 限定不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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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历经13年漫长立法终于三读

〔自由时报记者陈诗婷、胡清晖/台北报导〕历经十三年的漫长立法、六任卫生署长,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人工生殖法”,明定实施人工生殖须以夫妻为限,且夫妻一方经诊断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遗传性疾病;但若受术夫妇婚姻无效、撤销、离婚或一方死亡,生殖细胞或胚胎就应立刻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对象

法案也制定“防外遇条款”,明定受术夫妻或捐赠人均不得指定人工生殖施行对象,如果当事人证明自己受到诈欺或胁迫,始同意进行人工生殖,可在发现后六个月内提起否认诉讼,但子女出生日起满三年,不得为之。

换句话说,如果等小孩满三岁才知道是另一半外遇的小孩,也只能“认了”。

离婚、单亲、同志 皆不适用

法案明定人工生殖机构实施手术前,必须先获得受术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并将人工生殖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但代理孕母、同性恋者、同居男女、单亲等情况,排除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前年曾发生陆军战车连长孙吉祥意外亡故,女友李幸育要求取精生子的争议;或是夫死后,妻子想以夫生前储存的精子生子等情形,均在法律禁止范围,不可能再发生。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局长萧美玲强调,台湾每年施行超过六千人次的人工生殖手术,在本法通过后,将更落实人工生殖技术的正确使用及管理。

严禁复制人 代理孕母另立法

国健局指出,全世界于一九七八年在英国出生第一位试管婴儿,台湾在一九八五年也有了第一位试管婴儿。卫生署自一九九五年草拟“人工生殖法”草案,却卡在代理孕母、死后取精、复制人等争议,直到代理孕母与人工生殖法脱钩后,立法工作才又现曙光。卫生署将在半年内,订定相关施行办法,针对诸如捐赠者营养费等项目,订定额度。至于代理孕母问题,由于各界争议过大,将另立新法规范。此外,法令也禁止任意进行包括复制人在内的人类品种改良实验。

法案还明定人工生殖机构执业范围、对象及责任,违反者视情节处罚,主事者可被处五年以下刑责,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还可被勒令暂停人工生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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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家:太过保守/未婚或不婚女 生育权受歧视

〔记者王昶闵/台北报导〕生殖医学会过去一直疾呼保障单身女子生育权,不过,昨日通过的人工生殖法依旧要求夫妻才能做人工生殖,被该会部分成员认为倾向保守。

前生殖医学会理事长李茂盛更直言,此法歧视未婚或不婚女性生育权。

民进党籍立委黄淑英表示,人工生殖法修法过程中妇女团体着力很深,让法案包含了“性别意识”,例如取消受术夫妻(包括精卵受赠者)的年龄上限、设定受精卵植入上限等,都考虑了性别的概念与妇女健康,是妇女健康运动的里程碑。

但前生殖医学会理事长李国光说,社会风气已经开放了,政府的做法相对保守,这部人工生殖法的内容倾向严格与保守,例如未婚女性可做输卵管阻塞等不孕症治疗,却不能接受人工生殖,有一点矛盾。

曾经为因公殉职的陆军战车连长孙吉祥留精,保留其女友李幸育一线生机的医师李茂盛,也反对限制未婚女性做人工生殖。

李茂盛表示,现在选择不婚者越来越多,不少男女有伴侣、不愿结婚但却希望有孩子,法令等于扼杀了这些族群生儿育女的权利。

白冰冰一直难忘丧女之痛,曾经做了十五次的人工受孕,盼望再次迎接新生命。不过白冰冰遗憾的表示,因为去年就已经“停经”,恐怕这辈子都无法再拥有自己的孩子了。

黄淑英则认为,台湾社会依旧“歧视”未婚妈妈生子这件事,为了考虑伦理、子女利益等问题,暂时不考虑开放,等到未来社会更开放时,单身生子甚至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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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团体:乐观其成/保障香火延续 防堵外遇结晶

〔记者周富美/台北报导〕妇女团体表示,长久以来,政府未明确立法人工协助生殖技术,昨日立法通过,对需要者有所保障。

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理事长陈曼丽指出,确有许多无法顺利孕育下一代的父母,为一圆养育自己孩子的梦想,花大把金钱远赴国外“做人”,苦不堪言,未来将有更明确的法令可依循。

为了避免以人工生殖法产下“外遇结晶”,陈曼丽认为,医师进行人工生殖技术时,应该严格把关,留意受孕者是否为夫妻关系,研拟妥善的配套措施,可防堵“婚外情”生子问题。

台湾女人连线则表示,目前法规限制,每次植入母体之胚胎数不得超过四个,依据欧洲先进国家经验,一次植入两个至四个的成功率相同,欧洲已趋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过两个的标准,我国法令仍有改善空间,借此减少妇女怀孕过程中出现多胞胎时,必须面对减胎手术之苦。

台湾女人连线强调,遗憾的是,法案名称最后仍称为“人工生殖法”,并非妇团建议的“人工协助生殖法”,由于生殖科技是用来解决生殖障碍、协助生育,并非实验室操纵的“人造”(artificial)概念,法案名称应以“人工协助生殖法”较为适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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