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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购物台售赝品 民众可要求退货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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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二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针对购物台贩售赝品事件指出,刷卡付费的消费者可先申请提列暂付款,直到争议解决为止,或进一步以瑕疵品为由,要求退货、退费。

消保会组长刘清芳指出,近日发生购物台贩售赝品事件,消费者拥有以下3项权利。

第一,因为电视购物行为属于特种买卖性质,消费者依据消保法第19条规定,得于收受商品后7天之内(业者通称为鉴赏期,且期间多为10天)可主张无条件解约退费;即便鉴赏期已过,只要是瑕疵品,消费者仍可主张解除契约,要求业者返还价金。

第二,如因商品瑕疵而衍生退货或解约问题,使用信用卡付费的消费者,可就该项商品货款,向购物台业者要求暂列为争议款项,并向银行申请暂缓扣款作业。

第三,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而致生损害者,除可要求货品供应商负损害赔偿责任外,也得依据消保法第23条规定,要求购物频道业者须与供应业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她说,业者(供应商及购物频道)也有义务需担负。

第一,购物台业者接获消费者对其贩售商品的真伪提出质疑时,购物台业者就应尽速派员协同该商品的供应商一同赴消费者处所,以保全封存方式,收取该项疑虑商品,并送由消费者认可、具公信力鉴识(定)机构进行验证,以厘清相关疑虑;相关费用也应由业者负担。

第二,该项商品若确实是仿冒商品,购物台业者除应立即停止贩售外,更应对该项产品进行全面回收,以及退还价金等作业。

第三,业者对于消费者因购买该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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