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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私法人董监事申报财产案 立院交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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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9日电)立法院初审“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时维持现行条文,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申报财产,立法院院会今天处理此案,国民党团提异议,全案交付协商。

现行条文规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依法申报财产,若无正当理由未依规定期限申报或故意申报不实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锾;受前项处罚,无正当理由仍未申报或补正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媒体报导,法条规定施行后,多位国营事业董、监事辞职,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董、监事也集体请辞表达不满。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提案修法,取消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申报财产规定,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日初审结果,决议维持现行条文,即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应依法申报财产。

上午院会处理这项议案时,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异议,全案交付朝野协商。

林益世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虽然委员会初审时,多数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认为应维持现行条文,但行政院也提出真的需要修法的看法,既然双方有歧见,就待沟通党内意见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立法院长或各党团向立法院长请求进行党团协商。议案自交党团协商逾一个月无法达成共识者,由院会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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