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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
【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6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一旦收受亏损企业等不得捐赠者的政治献金时,延长返还捐赠者或缴库期限。
现行条文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政治献金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1个月内返还捐赠者;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于修正施行日起2个月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
若逾期无法返还或缴库,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将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朝野协商版修正条文,自2004年4月2日政治献金法修正施行日起,到2008年8月14日止,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若有收受“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政治献金者,得于条文修正施行日起2个月内返还捐赠者;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于修正施行日起4个月内缴库。
此外,修法也放宽,凡收受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20%民营企业、与政治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的厂商、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或未具选举权之人等政治献金时,若依上述规定返还或缴库,可不必遭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