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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叶盛茂图利罪 法界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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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4日电)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将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判刑10年,以叶盛茂交付情资公文给前总统陈水扁,让扁家能隐匿、转移海外资金,阻碍检方调查,视为图利陈水扁的见解,引起法界不同声音。

曾任检察官的律师李传侯表示,司法实务上关于公务员犯图利罪所涉的“不法利益”,讲求的是具有财产价值上的利得,就他了解,过去并无“不法利益”如此不明的类似判例,台北地院今天的判决可说是新的“创见”。

李传侯认为,本案图利罪的“不法利益”非常不明确,未来上诉二审后,二审法官很有可能撤销“图利罪”认定,改为纯粹认定叶盛茂隐匿公文及泄密的刑责,届时叶盛茂的刑责应会大幅降低。

有多位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也持与李传侯相同看法,甚至有人认为,洗钱疑案仍在特侦组侦查中,合议庭却已认定洗钱,判决恐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诉外裁判”之虞。

一位前台北地院资深法官则表示,判决叶盛茂的合议庭罗列许多扁家隐匿海外资金的事证,以及合议庭认定扁家海外资金新台币7亿多元中,有贪污不法所得,其实应以贪污治罪条例第14条论究叶盛茂较好,不致出现相关争议。

贪污治罪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贪污有据之人员,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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