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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即食食品标示日期不符/误食中毒 制造商须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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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胡清晖/台北报导〕台湾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副处长谢定宏指出,连锁超商是民众购买日常食品的主要场所之一,有责任为民众的食品安全把关,平时应要前往供应业者的工厂查核。

谢定宏认为,有效日期是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必须负起法律责任,一旦因为标示不实,导致民众误食变质或腐败的食物,可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处以三至十五万元的罚款,亦可将产品没收销毁,若造成食物中毒,生产者必须负刑事责任。

此外,贩售商不可自行变更生产者所设定的保存期限,因此,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已明订,有限日期不得单独黏贴,避免被贩售商更改。

至于消保会查获有超商供应商贩售“未来食品”,谢定宏强调,已属虚伪标示,可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九条,处以三至十五万元的罚款。

可要求超商连带赔偿

谢定宏表示,由于消保法采取无过失精神,如果消费者吃出问题,可要求超商连带赔偿,但是食品卫生管理法处罚对象是以“行为人”为主,若生产者标示不实,就可处分生产者。

根据台湾卫生署统计,前年卫生署、各县市卫生局共查验超过七十万件的市售食品,不合格件数为一万四千九百多件,其中有二千八百七十二件是因为违反食品标示。

以标示不实的食品类别而言,以糖果、烘焙食品、豆制品、不含碳酸饮料、面干制品、水产加工品居多,卫生署已将食品标示列为稽查的例行重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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