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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法 大学合并存续新设四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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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十九日电)教育部公布“大学及其分校分部专科部设立变更停办办法”修正条文,将大学合并订为“存续合并”及“新设合并”,明订学校实质合并四年为限。“存续合并”是指合并后仅一校存续,他校变更为存续学校的分校;“新设合并”后各校消失,另立一所新设大学,并另定新校名。

教育部十四日公布“大学及其分校分部专科部设立变更停办办法”修正条文,主要对大学合并,明订为“存续合并”及“新设合并”。“存续合并”是合并后仅一校存续,其他学校变更为存续学校分部或分校;“新设合并”是指合并后各校均消失,成立为另一所新设大学,并另定新校名。

修正条文明订,学校内部实质整并作业应在教育部核定合并后,以四年为期限,完成整并。另外,新设合并后的大学应置校长一人,第一任校长比照新设立的大学校长,依大学法规定产生。

教育部高教司官员表示,以八十五年嘉义技术学院与嘉义师范学院合并,及九十五年侨大先修班与台湾师范大学整并为例,前者属“新设合并”,后者属“存续合并”,但由于大学整并会面临校区分散、校地规划、行政及教学整并等问题,因此,教育部修正办法内容,以利学校合并运作时达成共识,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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