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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华三兄弟同在市民大道四段开设花雕鸡店,更推出可爱的代言吉祥物。(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摄)
【大纪元5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台北报导〕餐饮界小有名气的“一品花雕鸡”发生的创始股东商标纠纷案,到底创始股东是否都可使用这个金字招牌,昨天答案揭晓,最高法院认定之前分家时,王春华同意放弃使用这个品牌商标,判他败诉确定,从此不能再使用一品花雕鸡当商标或店名。
原始股东分家闹纠纷
本案起始于一品花雕鸡小吃馆创始股东王春华与蔡启汉,拆伙后各自经营,结果因使用一品花雕鸡这个商标发生争议,进而诉讼。
原告王春华诉讼中主张,95年协议时,一品花雕鸡品牌商标价值为320万元,但现今已高涨成1300万元。王某虽是原告,但他在本案中,一路从一审输到三审。
一品花雕鸡由原本情同兄弟的王春华和蔡启汉,于89年间联手创立,虽生意蒸蒸日上,但两人经营理念渐行渐远,95年3月31日正式分家,两方协议由王春华取得位在台北市市民大道的市民店,蔡启汉经营吉林店,王某同意自95年12月31日,永远放弃使用一品花雕鸡品牌商标。
王春华后来提出民事诉讼,主张蔡启汉趁他没有经验,要他立即处理,他才会轻率签下并不公平的协议书,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商标使用的相关协议。
创始商标 “原创”禁用
但法院传唤同属股东的王春华哥哥,以及签名见证的林姓律师等人,调查认为两方签约前一天就已展开交涉,签约时更讨论了一、两个小时;此外,王某具专科学历,与蔡某同年,两人自29岁开始创业,经营两家店面,直至分家已5年,店名也已改成原创花雕鸡,可见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又当时市民店每月获利约243万元,吉林店217万元,因此王某将品牌商标让给取得吉林店的蔡某,尚属公平,判决王某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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