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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向法院声请清算 首例获裁定终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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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市十六日电)罹患“全身性红斑性狼疮”的李姓女子,积欠四家银行共二十多万元卡债,虽向债权银行提出债务清偿方案,却因失业没有收入,而向台中地方法院声请清算,由于李女确无收入,名下也没有财产,经法院做出首例终止清算之裁定,债权银行如未于十日内提出抗告,李女就可解除债务。

台中地方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李女因为罹患全身性红斑性狼疮,常需请假就诊,而遭扣薪,收入减少,有时收入仅够支付医疗费用,为了不让父母担心,从九十五年五月起,分别向四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使用。

裁定书中表示,李女信用卡大多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共约积欠二十多万元卡债,后来因为无法支付卡款而提出债权人清册,以书面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请求共同协商债务清偿方案,经协商成立。

裁定书中指出,李女原本以为自己住在父亲名下的房屋,每月生活费只要一万多元,本想只要有正常工作,就可清偿银行欠款,没想到九十六年间失业,虽然母亲私下有拿钱清偿部分欠款,还是无法依协商条件按时清偿所欠债务,现在已无金钱可支付欠款,只好向法院声请清算。

法院经进一步清查发现,李女财产只有存款四百元及一辆领牌已近九年的老机车,认定债务人的财产不敷清偿清算程序的费用,因而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并同时终止清算程序。

法定指出,这项裁定将依法公告,并将送达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如不服终止清算之裁定,应于收受送达十日内提出抗告,再由法院展开免责或不免责的裁定,如果债权人未于十日内提出抗告,债务人就可免除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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