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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有销售行为 依规定应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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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六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征机关辖区内,其在工地设立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收受客户订金、签约及收款等事项的销售行为者,应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在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国税局指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的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征机关辖区内,在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销售行为者,已属营业税法课税范围,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应依营业税法第28条、第32条、第35条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第21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自动报缴营业税等,未依法办理者,查获后除补征税款外,并应依营业税法,择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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