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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赚 贿选得355票 台检举人领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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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界良、李信宏、傅潮标/苗栗报导〕检举贿选,赚很大!台湾法务部昨针对九十六年间一件立委选举贿选案,核定发放一千万元检举奖金;不过,本案请客贿选者只获得三三五票,被判刑度也仅十个月,检举贿选者却可领走千万奖金,形同一票价值三万元。

民国九十六年底,大道慈悲济世党党主席王崇任准备参选总统、党员赖金明(见图,资料照,记者傅潮标摄)参选立委,遭人检举两人在苗栗市某餐厅席开一桌,宴请民间社团人员,赖金明在席间请求与会者投票给他,王崇任也请出席者帮他连署参选总统。

*赖金明 判刑十个月*

案经苗栗地检署侦办起诉,苗栗地院去年审结,判处王崇任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褫夺公权一年,并支付国库五万元;赖金明被判刑十个月、褫夺公权一年,赖虽提上诉但被最高法院驳回。

苗栗地检署表示,王崇任被检举时尚未登记为总统候选人,法务部是依查获立委候选人赖金明涉贿,核发一千万元奖金;以往程序是起诉后先发四分之一奖金,一审或二审判有罪再发四分之一,最后确定有罪再发其余奖金,此次是因最高法院驳回赖金明的上诉案,才一次核发一千万元,近日将发给检举人。

*发奖金 一票三万元*

此案引起争议之处,在于赖被起诉时曾出面喊冤,声称是被人拱出来参选,虽登记但并无竞选之实,也没有设立任何的总部,甚至连一面旗帜、广告、文宣都没做,他和家人都怀疑是被人陷害;而对照检方起诉内容,指赖的餐宴请了一桌,价格是三千六百元,赖最后也仅得三三五票,但检举贿选人却可领走一千万元奖金,一票平均价值三万元,难怪宣导反贿选口号会说,“比买乐透还好赚”。

对此案是否有串谋领奖的可能?当时检方表示,违反选罢法刑期较重,应该不可能。

台法务部修法 达门槛才发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湾立委候选人得三百卅五票落选、贿选罪判刑十个月,但国家却要发出一千万元检举奖金,法务部坦承,现行给奖办法有违“比例原则”之虞,且易生弊端,近日已修订完成“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被检举人得票数须达“保证金退还数”门槛,才符合发放检举奖金标准。

现行检举正副总统贿选后被告有罪确定,一律一千五百万元、立委一律一千万元的给奖规则,将成过去式。至于保证金退还数,依选罢法规定为“选举区应选出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之十”,确实门槛票数,依各选区参选人多寡而有不同。

*发钱之前 热烈讨论*

台湾法务部表示,针对大道慈悲济世党党主席王崇任、党员赖金明贿选案,是否应核发千万元奖金,法务部也曾“热烈讨论”,并曾针对检举人与被检举人间关系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检举人并没有问题,虽然“怪怪的”,但目前法律规定,立委候选人被检举判有罪确定,就发一千万元奖金给检举人,法务部坦承,条文订得很死,所以还是得发。

台湾法务部强调,未来被检举人得票数低,即使是被判贿选有罪,检举人无法拿到千万奖金,已完成条文修正,最后的办法,将待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官员表示,将来也不排除依据得票数多寡,将奖金发放标准订出“级距”。

台湾法务部表示,有些候选人“志在参加、想出名”,因为只要付保证金廿万元,政府就会帮他印公报,还可免费参加电视政见发表会,却永远不会当选,若这些候选人买票被检举成功,政府即得发千万奖金,的确是不妥,且也可能让有心人士“利用”此制度来谋取不法利益。

台湾法务部坦承,当年订定的给奖办法,“没想那么多”,在法律没改前,也只好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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