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民局发布公众负担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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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讯】移民局于2009年10月20日发布信息,对公众负担(public charge)及其与移民的关系进行介绍,以便在美国的外国人在申请某些公共福利时进行参考。在过去一百多年来,公共负担在美国移民法下一直是对外国人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或驱逐出境(deportation)的理由之一。然而,获取某些公众福利(public benefits)并不自动使某一个人成为公众负担。移民局发布的消息旨在向那些未入美国籍的外国人介绍如何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成为公众负担以便帮助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申请某些公众福利。以下我将对此消息的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或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调整身份(adjust status)的外国人将被认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如果该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或申请绿卡调整身份时可能成为公众负担。一旦被认为不得入境,入境美国或绿卡调整身份的申请将被拒绝。由于这些有关移民和福利的法律,未入美国籍的外国人接受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公共福利是否会因此面对不利的移民后果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移民局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采用的公众负担的定义为任何有可能成为主要依赖政府才能生存的个人,申请人一旦被认为构成公众负担则不得入境。这种对政府的依赖通过不同方式显示,例如由于工资太低而接受公共现金救济(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或接受由政府支付费用的长期护理等。在决定某一个外国人是否构成此定义下的公众负担而不得入境时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年龄、健康情况、家庭地位(family status)、财产、收入来源(resources)、财务状况、教育背景、技能等。除了缺少财务担保(affidavit of support)之外,所需考虑的因素中没有某一个因素单独就能决定一个外国人是否会成为公众负担。

根据移民局规定,维持工资的现金救济包括补贴退休金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从贫穷家庭临时救济(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或TANF)项目取得的现金救济、以及从州或地方政府维持工资的现金救济项目取得现金救济,这些救济项目常常被称为普通救济项目(General Assistance programs)。如果其他因素也符合,接受以上形式的公共现金救济可能使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成为公众负担而不得入境。但仅仅接受这些救济本身并不自动使某个人不得入境,无法调整身份,或因成为公众负担而可能被驱逐出境。另外,包括用于老人院和神经病院等长期护理机构的外国人的Medicaid也可以用于决定是否为公众负担的整体分析的一部分。短期恢复的护理不是公众负担考虑的一部分。

根据移民局规定,某些不用于补贴工资收入的非现金福利和特殊目的现金福利不在公众负担的考虑范围之内,这些福利包括长期护理之外的Medicaid和其他健康保险和健康服务,包括用于免疫、传染病的测试和治疗,诊所(health clinic)的使用,短期康复服务(short-term rehabilitation services),产前服务和急诊服务;儿童健康保险项目包括食品券(Food Stamp)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项目(WIC),全国学校午餐和早餐项目等;房屋补贴;儿童护理服务(child care services);能源救济例如低收入家庭能源救济项目;紧急救灾援助;领养救济(foster care and adoption assistance);教育有关救济;工作训练项目等等。以上有些项目可能提供现金福利,如能源救济等。由于这些福利的目的不是为了补贴工资收入,而是为了避免长期补贴工资收入的需要,所以不在公众负担的考虑范围之内。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信息介绍,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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