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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师解职后复职 申诉期纳退休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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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因案遭停聘、解聘、不续聘的教师,经法定救济程序回复教职后,先前因案未计入的年资将可列为退休年资。

提案修法恢复上述年资的民进党立委管碧玲表示,依大法官释字第三○一号的精神,教师因学校不当解职而致年资中断者,在回复教职后,其申诉期间的年资,应并计为退休年资,但很多学校并未落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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