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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市公所执行特别预算 绿指违法蓝有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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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叶素萍台北10日电)立院今天决议中央政府得跳过县市,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扩大公建特别预算。绿营认为有违法之虞;蓝营表示,完全由中央部会编列的预算,可依主决议,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98年度中央政府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预算,岁出改列为新台币1491亿余元。院会也决议为避免中央、地方执政政党不同,影响预算执行,立法院授权中央政府,可以跳过县市,直接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预算。

对此,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长李俊毅指出,扩大公共建设投资特别条例规定,县市政府在执行预算有困难时,才可以委由乡镇市公所执行;党团的立场是应循法律途径,先由县市政府执行,若执行有困难,才委由乡镇市公所来执行,“不可以直接跳过去”。

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表示,为避免先前583 亿元扩大内需预算执行时,部分预算一直无法通过县市议会审查,延宕执行进程;因此,朝野达成共识,对于除中央补助,地方政府也提供配合款项的预算项目,仍须遵守扩大公建特别条例,地方政府编列相关预算时,仍须经由地方议会通过后始得动支。

林益世说,至于完全由中央部会编列的预算款项,为避免执行时间延宕,才可依主决议,跳过县市,直接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预算。

另外,据立院高层人士表示,依预算法52条“法定预算附加条件或期限者,从其所定。但该条件或期限为法律所不许者,不在此限”,因此,扩大公建特别条例在法律效力上优于主决议。

该名人士表示,就法理上而言,较完备的方式是在特别条例中增订条文,规定县市政府若在一定期限内未执行预算,得由中央政府收回款项,交由乡镇市公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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