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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给付
【大纪元4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台北报导〕劳工遭逼“退”,也可领失业给付!
金融海啸引发全球不景气,一些四、五十岁的中高龄劳工,应公司要求、提早领退休金走人。劳委会表示,若劳工因关厂、歇业或遭企业资遣而离职,即使因恰好符合自请退休条件、从公司领走退休金,仍属“非自愿离职”;在寻职期间,同样具有请领失业给付资格。
雇主针对中高龄裁员 劳工可检举
根据主计处统计,我国近半年内,因公司关厂歇业或业务紧缩而丢工作的劳工,增加近二十万人。其中不乏中高龄劳工,部分甚至年资已达自提退休门槛,突然被公司告知被裁员。
劳委会表示,若公司明显只针对中高龄族群或是即将退休的员工裁员,则有违法之虞,劳工可向各地劳工局或主管机关提出检举。
劳工达退休条件 资遣需给退休金
此外,若劳工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二十五年,或是年满五十五岁、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由于已符合劳基法五十三条的自请退休条件,则公司即使是以劳基法第十一条的歇业、转让、亏损或是业务紧缩等因素提出资遣,仍必须依法给付给劳工退休金,而非只给资遣费。
不过,很多公司支付退休金后,认为劳工是“退休”,而非遭资遣,因此,不愿意开给非自愿离职证明,担心可能触法。
这也使得不少劳工转而向劳团求助,部分工会更直接发函给劳委会询问!对此,劳委会表示,若雇主是基于劳基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原因,决定与劳工终止劳动契约,就属于就业保险法锁定的“非自愿离职”。不会因为劳工领取的是退休金,而改变劳工其实是非自愿遭雇主终止契约的性质。
因此,遭企业资遣的劳工在寻职期间,一样可以依据就业保险法规定,持非自愿离职证明申请失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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