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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观光局:住宿券有优惠期 无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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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0日电)消基会指住宿券注记使用期限或假日补差价皆违规。观光局今天澄清,住宿优惠券若清楚标示,未误导消费者,可以订定优惠期,但超过优惠期不会变废纸,可依购买的等值面额继续使用。

交通部观光局表示,依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95年10月25日函示,住宿优惠券若在“使用方式”清楚列出规定,且符合消保法的“资讯充分揭露”,与定型化契约章节订定的诚信公平与明示等原则,不会让消费者误认购买的住宿券可以用在所有房间,原则上就没有违反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定。

观光局表示,例如平日住宿券在假日使用,或因房型、等级及提供软硬体服务不同,造成房价有高低差异,都可以补差价使用。

观光局表示,目前业者发行的住宿券或餐券都以1房 (晚)或1客为单位,因此也没有“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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