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華人超市打擊商店偷竊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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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美國之音2010年6月29日報導)面對日益嚴重的商店偷竊行為,紐約市一些華人超市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採取了嚴厲措施處罰行竊者。但是,他們的作法引起一些人士對公民權的擔心。

《紐約時報》最近報導了紐約市皇后區法拉盛一些華人超市在處理商店偷竊行為方面採取的一些引起爭議的作法,例如,行竊者一旦被超市警衛或僱員抓住,店主會沒收其身份證,讓行竊者手持偷竊的商品進行拍照。最後,店主還威脅要把這些照片拿出來示眾,除非涉嫌行竊者交出罰款,否則店主會叫警察來把他們抓去。

紐約市皇后區法拉盛長江超市的經理吳建錫表示,受經濟危機影響,商店偷竊行為日益增多,因此,為了防止小偷,他們會在商店最醒目處張貼告示。

吳建錫說:“我們在最顯眼的地方都會貼一些告示,提醒大家不要做小偷小摸或小動作,也就是說,我們在最醒目的各個角落都會張貼這些告示說,我們抓到小偷會採取罰款或報警處理,我們會有24小時的監視系統。”

吳還表示,根據他們超市的規定,行竊者一旦被抓到,將被罰款400美元,使他們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以避免今後重犯。但是,他們一般會讓行竊者自己選擇是罰款,還是報警。

吳建錫說:“我們一般是報警,比較嚴重的,屢次偷竊的,我們就會作罰款處理。如果對方願意,我們就採取罰款,如果不願意,我們就報警。 商家都有商家的規定,但不是強迫性的,那是違法的。我們這裡用中英文寫得都清楚,如果我們抓住小偷,我們會採取甚麼措施,這些都寫得明明白白的,即使警察過來,我們也會給他講得很清楚。”

《紐約時報》的報導指出,抓捕涉嫌行竊者以及要求其償付罰款的作法是從中國引進來的。據一些避免零售商偷竊損失的專家介紹說,中國有些店主貼出“偷一罰十”的告示。但是,在美國,這種作法是否合法,還有待法律的解釋。

根據《紐約時報》報導,紐約市警察局和皇后區檢察官辦公室都表示沒有收到針對這一作法的申訴。但是,批評人士指出,涉嫌行竊者被剝奪了基本的公民權和應有的公共法律程序。

紐約“林則徐基金會”主席黃克鏘表示,根據美國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一個人被警察逮捕後,在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都應被假定是無罪的。

黃克鏘說:“任何一家商店,他們看到也好,錄像也好,只能作為呈堂證據,而且一個人離開商店前不能算是高買,也就是shoplifting,所以,店主自己不能定一個400塊錢的罰款來懲罰偷竊的顧客或者被懷疑拿東西但沒有付錢的人。在這方面,店主把自己當作了執法人員、法庭、法官和陪審團了,這種作法有違美國司法公正。”

黃克鏘介紹說,紐約州法律規定,某人初犯並被證明犯有輕罪,有可能被罰款或被指定從事社區勞動。黃克鏘指出,從警察方面來講,他們有責任和店主及市民配合執法,防止權力濫用。

黃克鏘說:“我覺得警察局如果可以隨便允許店主任意執法,那麼警察局工作做得也是不好。警察局應該做的是防止罪案發生。我覺得,在這方面警察局有責任和店主或者市民公開發表聲明,說明有關的法律問題,以及店主應有的權利等,這樣就不會有人濫用權力做事情。”

黃克鏘進一步舉例說,某些商店強迫給涉嫌行竊者拿著在店裡偷竊的東西進行拍照,並把照片貼在商店的公告欄示眾,這侵犯了人權和隱私權。

設在紐約的“全美防止商店偷竊協會”公關部主任芭芭拉.斯台布介紹說,美國每年因商店偷竊行為損失130億到150億美元。她說,各州法律在這方面都不一樣,而且定罪輕重,也因州而異。斯台布表示,由於財力日益缺乏,警方和商家在處理商店偷竊行為方面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

斯台布說:“在有些司法管轄區,警察的反應非常迅速,在其它一些司法管轄區,警察的反應則沒有那麼迅速。在像紐約這樣財力日益缺乏,犯罪日益增多的城市,每起偷竊案子都要警察處理越來越困難。因此,商家不滿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律不允許他們侵犯任何人的公民權,無論是行竊者,還是別的甚麼人,當然更不允許強制或敲詐別人。”

斯台布表示,美國民事法允許商家收取民事懲罰費,在這方面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她說,也正是在這一點上,有些商家的懲罰性作法可能走在了灰色地帶上。斯台布表示,商家不能隨意實施懲罰,懲罰費必須根據被偷竊商品的價值而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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