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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法 有助台囚回國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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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9日電)行政院會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法務部表示,待修法通過後,台灣可與其他國家交涉移交程序,屆時在國外服刑的台籍受刑人可望回國服刑,家屬也能就近探視。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法務部表示,因台灣民眾在國外犯罪入監服刑,或是外國人在台灣執行徒刑,因語言隔閡等障礙,導致矯治效果有限,因此增加法源依據,移交受刑人返回國家執行。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待完成立法程序後,台灣可與其他國家進行受刑人移交程序,屆時台籍受刑人可申請回國,接受台灣獄所矯治、教化,受刑人家屬也不必飛往國外探視。

矯正署副署長詹哲峰表示,台籍受刑人在國外監獄服刑,遭受文化隔閡、語言差異、獄友歧視等問題,甚至有些國家監獄管理甚嚴,讓台籍受刑人無法適應,因此遣送回台灣接受矯治,效果比較好。

法務部官員指出,移交受刑人是國際人權趨勢,許多歐美國家曾向台灣表達要移交受刑人,但因台灣缺乏法源根據,未能遣送外籍受刑人回其國家,修法能解決這個問題。

官員表示,草案基於有利於受刑人原則立法,若兩國刑期不一,則採用較輕的刑期計算。例如受刑人在泰國涉詐欺罪判處7年,但詐欺罪在台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刑人回台至多只需服刑5年。

法界人士指出,跨國移交受刑人法通過後,並非所有台籍受刑人都會自願回台執行,有些受刑人在當地可能還有官司審理,或是希望能繼續上訴討回清白等,就不會申請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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