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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18年

台溼地法三讀通過 最高罰則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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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經過18年的努力,立法院18日完成〈溼地保育法〉草案三讀程序,未來溼地將以「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分層訂定及管理。但若農業、漁業等原來即已使用的情況下,在訂為溼地時,要優先迴避減輕衝擊,或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等原則。若違反生態等規定,最高可處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為使溼地的保育長久,同時訂定溼地基金及獎勵制度。立委李俊邑表示,溼地為地球調節氣候要項之一,能淨化水質,維持生態多樣化,但過去没有法源,機關權責不清,導致溼地資源無法有效統合,逐漸流失。

提案委員之一林淑芬表示,據聯合國的環境規劃署資料指出,一公頃的溼地每年創造的經濟價值可達1萬4千美元,是熱帶雨林的7倍、農田的160倍。

何謂溼地,法案定義「水深在最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暫定重要溼地時,給予90天公告期完成評定。但法案中也明定,必要時訂為溼地者還可以變更或廢止。此外,溼地內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或獵捕野生動物,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指出,溼地法的通過也代表台灣經濟與環境共存共容的開始,下一步親民黨將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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