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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身障機構親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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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親民教養院條款,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類似苗栗親民教養院發生虐打身障生事件再度發生,會中通過多條「親民教養院條款」。

身權法第92條將原條文「得」改為「應」,草案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草案也規定,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其次,施打毒品、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主管機關應主動進行查證。

草案規定,現職工作人員在機構服務期間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趙天麟表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趙天麟說,這次修法讓身障者使用圖書資源、無障礙設施更為周全,把「家庭托顧」精神放入個人支持照顧項目中,把現行身權法照顧不足的部分完備化。

他說,會中特別通過「親民教養院條款」,強化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賦予法律的權責,未來遇到不肖業者,可以嚴格督導並限制業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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