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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身障机构亲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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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3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亲民教养院条款,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应令其停办1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公告。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避免类似苗栗亲民教养院发生虐打身障生事件再度发生,会中通过多条“亲民教养院条款”。

身权法第92条将原条文“得”改为“应”,草案规定,经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应令其停办1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公告其名称。

草案也规定,有性骚扰、性侵害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其次,施打毒品、暴力犯罪、行为不检损害身心障碍者权益,其情节重大,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不得担任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之业务负责人,主管机关应主动进行查证。

草案规定,现职工作人员在机构服务期间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即停止其职务,并依相关规定予以调职、资遣、令其退休或终止劳动契约。

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赵天麟表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赵天麟说,这次修法让身障者使用图书资源、无障碍设施更为周全,把“家庭托顾”精神放入个人支持照顾项目中,把现行身权法照顾不足的部分完备化。

他说,会中特别通过“亲民教养院条款”,强化主管机关对于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的评鉴赋予法律的权责,未来遇到不肖业者,可以严格督导并限制业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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