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數額定罪:千方百計使官員免除尷尬?

作者:墨黑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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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11日訊】竊民者,我國司法以500元人民幣起步進行量刑,而竊國者,我國司法以5000元起步進行量刑。民與官最為不同之處在於,民即便是和官員犯同樣的罪,甚至官員比民所犯此類罪更為猖獗,竊取金額更為龐大,但結果卻是,民因盜竊罪被判刑入獄是輕而易舉的事,而官因竊國罪被判刑入獄卻是萬萬不能的事。

用《舊制度與大革命》裡的一句話佐證即:「兩個時代,唯一實質性的區別在於,大革命以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專橫的手段才能庇護政府官員,而大革命以來,它已能合法地讓他們違法。」

新聞事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記者會上表示:反腐建設廉潔政治是我黨一貫主張,要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決定中,提出完善懲治貪污罪制度,刑法修正案,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完善了行賄罪的財產權規定,不再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事件評論

貪污賄賂犯罪是一種常見的與國家工作人員有關的犯罪,即公眾極為關注的腐敗行為。司法若不能在這條罪上讓民眾感到折服,同時讓官員感到恐懼,那麼所造成的社會環境則必然是官員的必然性墮落和民眾在奴性日益增長中充滿革命性,這是一種對官民雙方都極具殺傷力的卑劣行為。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了對貪污賄賂犯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對於貪腐分子而言,未來的刑法是嚴苛了還是「寬鬆」了?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我們暫且不談這種不以數額作為定罪標準的對錯,我們回到曾經的標準,以貪污5000元為起點,五千到五萬是一個檔次,五萬以上不滿十萬是一個檔次,十萬以上為一個檔次,對應刑罰從一年到死刑不等。在這樣有實際貪污標準存在的情況下,依然無法阻擋官場轟轟烈烈的貪腐行為,動輒一個處級幹部都能貪污1.6億,這樣的貪污數額是否構成了死刑?我們又是否聽到這樣的碩鼠嘗到了怎樣的司法懲處?至今杳無音訊。

我們一次次的為反腐而歡呼,卻在這種歡呼聲日漸疲憊之時,更多庇護官員的法律法規悄然而生,最為可悲的是,我們曾經為那些大老虎和小蒼蠅的落馬如此雀躍,在最後我們都無法得知這些大老虎和小蒼蠅命歸何處?頗有孫猴子準備打死一個個仙家和佛家作亂人間的坐騎或物件時,這些禍害人間的東西又被他們的主人救走,留下孫子後仰天大罵,天道不公。而孫猴子這哥們成了佛以後,那一身正氣,豈能不在這樣糜爛的環境中消失殆盡?昨天有個讀者說:「我們的社會就是缺少擁有改變意識的人。」我說:「他們不怕人們有改變意識,因為時間和環境會將一個人的改變意識泯滅,尤其人到中年,所有的棱角不復存在。」讀者說:「中年人甚至老年人中還是有改變意識的,只不過很少了。」我回說: 「正是因為少,所以他們才不會在意。」改變從何處開始?無暇於此的人們習慣了怎樣的環境,也就無從談改變。

於是,當司法將名存實亡的以數額作為定貪污官員的罪取消時,也是免除於被嚴格控制的司法系統的尷尬,以及維護大多數體制內官員在司法面前的尊嚴,這種刑不上大夫的古代意識觀念依然根深蒂固。正如某新聞發言人不知羞恥的在媒體面前笑言:「以後沒有鐵帽王爺。」真以為以前是大清,現在就莫非大清了?甚至有人提出,以前的刑罰對貪污官員以5000起步定罪未能結合當下社會的經濟環境,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在人民收入逐年增高的環境下,在貪污犯的貪污數額破億的官場下,貪污數額定罪也應該提升,我思慮是否貪污破億才可以入獄,貪污千億才能被判無期,貪污萬億才能進入死刑?而這些刑罰前,大多數竊國者都有緩刑相伴,這是怎樣的一個溫床?我有點昏昏欲睡的感覺。

當然司法部門的人會說:「雖然我們不按照數額作為定罪標準,但會出台相應的解釋,比如『數額較大』、 『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這些將來都會有具體定義的。」中華文化博大精深,中國詞語博大精深,我們司法部門的人對這種精深是精入骨髓的。那麼在未來司法方面會如何對犯罪數額綜合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說明?法官又會如何在擁有自由的量刑權中對自己人進行庇護,對民眾進行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就急於判刑的無恥行徑?這依然是改革開放三十年後又一次確定依法治國的可悲國度將要思慮的事,我真的不知再次重申依法治國有什麼可讓普通人為之雀躍的,你知道這國究竟依誰的法治?

在法國大革命前,曾有總督親自向財務總監報告稱:「我簡直無法向您充分說明,將政府承包人聽憑普通法庭審判,對政府的利益將帶來多麼大的危害,因為普通法庭的原則與政府的原則從來都是不相容的。」可是諸君可曾知曉,法國的普通法庭也自由過,也獨立過,雖然最後依然被權力蠻橫的控制在手中,但我們連看一眼的機會都沒有,當一個個政敵倒台後,又該如何籠絡拜倒在自己周圍的官員們呢?這才是問題的重點所在。

2015—3—10落筆於墨辯閣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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