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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請假返國 台勞動部訂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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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2016年《就業服務法》修正,廢除外勞聘僱期滿3年強制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勞動部(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方式、日數、程序等事項。並提醒,雇主若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表示,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否則將違法。此外,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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