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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案黃之鋒刑期減至兩月 唯需即時入獄

黃之鋒在開庭前則表示,會以平常心看待結果。又說,目前仍得以在香港法院受審,但若《逃犯條例》修訂通過,就不肯定社運人士會否被引渡至大陸審訊。(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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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5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孫青天香港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2014年佔旺案中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早前被判囚3個月。他不服刑期過長提出上訴,法官昨日(16日)頒下判詞裁定其上訴得直,改判監禁2個月。黃之鋒由囚車押走,即時服刑。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上訴時表示,沒有證據顯示黃在事件中扮演領導角色又或者是組織者,同時又稱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黃案發時只有18歲。他又稱黃之鋒時常參與社會活動,同時具有知名度,但不應該因此受懲罰,認為應該以他當時的行為考慮判刑。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法官的確未考慮上訴人案發時年齡只有18歲,而年齡應該是重要量刑考慮。但他表示黃之鋒的行為嚴重,對司法工作產生干擾,雖然法庭有酌情權,但仍要判處監禁以收阻嚇效用。

對於辯方稱黃之鋒之前已就此案服刑6日,相信已是相稱刑期。法官認為6日不能充份反映答辯人行為的罪責及嚴重性,同時偏離原審法官在有關案件的判刑範圍。最終黃獲減刑至2個月,但需即時入獄。

香港眾志的周庭聞判後,在庭外會見傳媒,表示對判決失望,至於是否上訴則有待於黃之鋒商討。

黃之鋒在開庭前則表示,會以平常心看待結果,自己只是面對數個月的監禁,相比戴耀廷等人數以年計的刑期已是微不足道。他又說,目前仍得以在香港法院受審,但若《逃犯條例》修訂通過,就不肯定社運人士包括他自己,是否會被引渡至大陸審訊,自己仍然希望與市民一同拉倒「送中條例」。

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於10月申請禁制令,禁制示威人士佔領旺角亞皆老街一帶,至11月24日,警方協助法庭執達主任清場時,黃之鋒被指與有關人士爭執,違反法庭命令。事後律政司先後起訴多人刑事藐視法庭,同案其他被告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輝等。岑敖暉等14名被告分別被判監1至2個月,但緩刑一年至18個月不等,黃浩銘則被判囚4個半月。◇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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