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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合併定刑 遭批如百貨大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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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1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涉及多起犯罪案件的犯嫌在被宣告罪刑後,可以法合併定刑,減少一定刑責。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就「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標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立委吳怡玎批評,這有如去百貨公司購物,「買多了還可以打折」。

立委蔡易餘表示,「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民怨之所在,且必須先經由檢察官向事實審法院聲請,法官受理聲請後還要再審理,過程中拖延時間太久,恐將造成受刑人在監處遇有不確定性,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要求檢察官及法官加速辦理。此外,蔡易餘提問,眾所矚目的國民法官未來是否也可以與合議庭法官一同評議「定應執行刑」?

吳怡玎則質疑,為何犯下數罪定刑卻像「百貨公司買東西」,買多了還有打折,且《刑法》51條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定刑的刑期不得超過30年。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回應,國民法官並不會處理到「定應執行刑」,定刑仍須由事實審法院的法官組成合議庭來裁定;而數罪併罰定刑是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的考量,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另外,依照2015年至2020年9月間法院受理統計結果顯示,定應執行刑裁定的平均維持率(維持原判決的比率)及折服率(未上訴抗告率)均高達八至九成。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他也贊成不應該設限最高30年的刑期,不過現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適用是有前提原則的,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針對同一犯罪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經分別宣告罪刑後,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但有需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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