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認罪判監3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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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1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沛林香港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等4項控罪。也早前已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判監43個月。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鍾翰林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

辯方求情時,引述一封由鍾翰林母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鍾曾被父照顧,少年曾有不愉快經歷,成績亦因而變差,但形容他為人孝順,體諒母親要照顧兩名弟弟,會為家庭提供協助。辯方稱,鍾並非成長於良好環境下,經歷有少許坎坷。

辯方指,明白洗黑錢罪為嚴重罪行,本案只涉及金額約13萬,認為量刑起點為9個月至一年較合適。至於分裂國家罪,辯方指鍾有積極參與其中但並非罪行嚴重,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又認為,法官應考慮鍾主動認罪、當時社會氣氛,其年紀及成長背景等,希望法庭以較低刑期作為量刑起點,認為判囚3年左右已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

法官提出質疑,指涉案金額大部份由被告自用並存入其私人戶口,辯方稱不同意,因為有關金額用以經營數個組織,那些組織並沒有戶口,需以鐘的戶口來支付有關開支。辯方就,無證據顯示鍾有揮霍行為,鍾亦沒有利用宣傳去獲取個人利益。法官反駁,有證據證明鍾於短時間內提款超過一百次,有理由相信鍾有「袋落袋自己使」。控方表示,有證據顯示部份款項為鍾自用。

鍾翰林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和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分裂國家」罪指他由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於香港與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洗黑錢罪指鍾由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以鍾翰林名義在香港Paypal Hong Kong Limited,持有總值港幣135,954.59元的款項,該批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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