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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行政訴訟增訂遠距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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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5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並增訂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條文。

為防止濫訴,三讀條文規定,如果起訴是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的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遭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者,行政法院得對實質上進行濫訴行為的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至於《行政訴訟法》部分,三讀條文明定,為堅實第一審行政法院,並審酌地方行政法院軟硬體建置、人力逐步到位及案件負荷量情形,三讀條文規範,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不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次修法也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及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並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等。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兩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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