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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案提當選無效之訴?政院:可提機關僅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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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3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陸配李貞秀爭議延燒,傳出公部門將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對此,行政院在5日說明,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121條,在此爭議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為選舉委員會,希望立法院可以盡速行使中選會的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可以正常的運作。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1條的規定,在這類爭議當中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中選會,這部分法規都寫的非常清楚,而有關個別立法委員參選資格或就職的相關疑慮,行政機關都是依法認定跟辦理。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說,有關國籍法的部分,內政部已經三次分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以及李貞秀女士在就職前,應該要就放棄國籍提出書面證明。(宋碧龍/大紀元)

她說,內政部早在1月28號函請立法院秘書長,在辦理立法委員就職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陸委會日前表示,正在跟內政部還有中選會來進行檢討當中;針對制度的部分,行政院尊重中選會的認定,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速行使中選會的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可以正常的運作。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說,有關國籍法的部分,內政部已經三次分別函請立法院秘書長,以及李貞秀女士在就職前,應該要就放棄國籍提出書面證明,並請立法院依照國籍法第20條進行辦理,立法院秘書長在2月13號的回函裡面,並沒有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所以本部到目前為止,仍未收到李貞秀女士辦理放棄國籍的相關證明文件,所以依照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裡面,立法委員系由立法院解職,所以任由立法院來依規定來處理。

他說,至於定居的部分,李貞秀女士是在1999年經許可在臺定居,但是在本部移民署通知之後,她才在2025年的3月向移民署繳交,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註銷中國戶籍的公證書,所以在那之前,她的身分沒有完成轉換,所以依據選罷法第29條,如果發現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是在當選後依選罷法121條的規定,由行政機關中的選舉委員會提起,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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