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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贞秀案提当选无效之诉?政院:可提机关仅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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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陆配李贞秀争议延烧,传出公部门将向法院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对此,行政院在5日说明,根据公职人员选罢法121条,在此争议中,可以提出当选无效之诉的机关为选举委员会,希望立法院可以尽速行使中选会的人事同意权,让中选会可以正常的运作。

行政院发言人李慧芝说,根据公职人员选罢法第121条的规定,在这类争议当中可以提出当选无效之诉的机关只有中选会,这部分法规都写的非常清楚,而有关个别立法委员参选资格或就职的相关疑虑,行政机关都是依法认定跟办理。

内政部次长董建宏说,有关国籍法的部分,内政部已经三次分别函请立法院秘书长,以及李贞秀女士在就职前,应该要就放弃国籍提出书面证明。(宋碧龙/大纪元)

她说,内政部早在1月28号函请立法院秘书长,在办理立法委员就职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陆委会日前表示,正在跟内政部还有中选会来进行检讨当中;针对制度的部分,行政院尊重中选会的认定,也希望立法院可以尽速行使中选会的人事同意权,让中选会可以正常的运作。

内政部次长董建宏说,有关国籍法的部分,内政部已经三次分别函请立法院秘书长,以及李贞秀女士在就职前,应该要就放弃国籍提出书面证明,并请立法院依照国籍法第20条进行办理,立法院秘书长在2月13号的回函里面,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所以本部到目前为止,仍未收到李贞秀女士办理放弃国籍的相关证明文件,所以依照国籍法第20条的规定里面,立法委员系由立法院解职,所以任由立法院来依规定来处理。

他说,至于定居的部分,李贞秀女士是在1999年经许可在台定居,但是在本部移民署通知之后,她才在2025年的3月向移民署缴交,经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的注销中国户籍的公证书,所以在那之前,她的身份没有完成转换,所以依据选罢法第29条,如果发现候选人资格不符规定,是在当选后依选罢法121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中的选举委员会提起,可以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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