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04日訊】最近看到一份判決書,2022年10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稱王君平違反《刑法》第300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年逾七旬的王君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王君平,女,退休工人,被判時年逾七旬。本文將逐條指出本案三機關的違法之處。所有依據均來自中國現行法律及法院判決書、起訴書原文。
一、公安機關的違法
▶ 強制措施使用混亂
從2019年6月到2022年12月,公安機關對這位七十多歲的老人先後實施了兩次刑事拘留、三次取保候審、一次逮捕。
判決書稱,被告人「2020年11月4日被羈押,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羈押發生在刑事拘留之前——這本身就是違法羈押。《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另外,刑事拘留當天又立即取保候審,說明拘留毫無必要。
而後,公安又對這位老人實施逮捕措施,《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逮捕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對一名年邁、社會危險性極低的老人反覆施加強制措施,直接違反該條款,又違反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用公安內部文件充當「邪教鑑定」
案中對「法輪功屬於×教」的認定,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自己出具的「情況說明」。問題有二:其一,偵查機關不能同時充當鑑定機構,違反迴避原則;其二,1999年公安部內部通知不是法律,依據《立法法》第8條,限制公民基本權利須由全國人大立法,公安部無權作此認定。
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是正教,在世界各國受到褒獎。
二、檢察院的違法
▶ 用站不住腳的事實強行起訴
起訴書指控的第一項事實——2019年在加油站附近散發護身符。從發案到起訴拖了將近兩年,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在判決書中將其刪除。檢察院將這條列為起訴書的第一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
▶ 對辯護意見不作實質回應
辯護律師提出四項無罪意見:未製作宣傳品、未散發宣傳品、無破壞法律之目的、無任何危害後果。判決書中,檢察院未逐條提供反駁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裁判說理的基本要求。
判決書中提到「犯罪預備」,表明檢察院指控的犯罪行為尚未發生。
三、法院的違法
▶ 定罪侵犯憲法權利
《憲法》第36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第35條保障言論自由。僅憑個人信仰和私下幾句口頭交流就判處三年監禁,因言獲罪,明顯是法官違反憲法。
▶ 用推斷代替證據定罪
法院定罪的核心理由是「為傳播而持有宣傳品」。從「家中有物品」推斷「有傳播目的」,違反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屬於主觀歸罪。就如同年輕人拿張」白紙」,就斷定這張紙要寫上反黨。
判決書僅用「與證據相悖,不予採納」一句話帶過,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裁判說理的基本要求。
▶ 漏掉核心構成要件
《刑法》第300條要求證明行為「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而判決書既未列明被破壞的是哪部法律哪個條款,也未說明因果關係如何形成。在缺少這一核心要件的情況下強行定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結論
本案存在侵犯公民憲法權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本案應當撤銷原判,宣告王君平無罪。
王君平可以尋求國家賠償。
(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憲法》及兩高2017年司法解釋)
責任編輯:李宇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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