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05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本文是為紀念美國《獨立宣言》發表250周年而撰寫的系列文章的第六篇,也是最後一篇。
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的大部分內容都涉及當時的國內外時事:對英國國王喬治三世(King George III,1738—1820)的不滿、獨立的理由、宣布分離以及簽署者捍衛其決定的決心等。
《獨立宣言》永恆的、永久性的影響源於其基本前提或假設: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源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當任何形式的政府變得損害這些目的時,人民就有權予以改變或廢除,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的奠基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應當以在人民看來最能增進其安全和幸福的形式為準。」
《獨立宣言》首席起草人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是這些偉大表述的主要作者,但他表達的是他那個時代的主流觀點。幾乎每一位美國開國元勛都認同上帝賦予全人類權利,而政府的首要職責是保護這些權利。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5/1757—1804)是在美國主流政治光譜上與傑斐遜處於對立兩端的政治家,而他早在一年多前就肯定了同樣的原則:
「人類的神聖權利並非藏於陳舊的羊皮紙或塵封的記錄中,而是由神明親手書寫在整個人類本性之中,如同陽光般耀眼奪目,絕不會被凡人的力量抹去或掩蓋。」
這些思想前提已經成為美國的立國信條。
當然,有些學者確實對它們嗤之以鼻:我曾在大學法學院任教,一位同事就曾對新生說,自然法(natural law)的整個概念「過於簡單」(simple minded)。(如果真是這樣,我承認自己也有錯。)但是《宣言》的假設已被公眾廣泛接受。
政客們通常不敢質疑《獨立宣言》的思想前提,即便他們的行為與建國信條的指導原則背道而馳。但在2025年9月3日,聯邦參議員蒂姆・凱恩(Tim Kaine,民主黨/弗吉尼亞州)卻成了質疑建國信條的罕見政客。他沒有提及《獨立宣言》,而是將上帝賦予的權利概念與伊斯蘭神權政治(Islamic theocracy)相提並論。
他可能不會再這樣做了,因為公眾的憤怒已經非常強烈。
早期社會對宣言的依賴
正如我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約翰・狄金森與反對獨立的論辯》(John Dickinson and the Case Against Independence,05/22/2026)中指出的,宣布獨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促使其它國家(尤其是法國)援助美國。然而,《獨立宣言》似乎並未達到這個效果——至少沒有立即生效。另一方面,這份文件在美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美國公民很早就開始用《獨立宣言》的標準來衡量公共政策。當然,他們的一些評估是正確的,而另一些則不然。
例如,在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期間,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1742—1798)利用《獨立宣言》來宣傳他關於建立一個非常強大的「統一」(consolidated)中央政府的設想。他認為,《獨立宣言》表明各州從未真正彼此獨立,大陸會議本身享有主權。威爾遜甚至在美國獨立之前就提出過類似的論點。但是這些論點從未真正令人信服,憲法制定完成後,威爾遜便放棄了這些論點。
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向公眾公布了憲法草案,由此引發了各州是否應該批准該憲法的辯論。憲法的反對者認為,憲法建立了一個貴族式的、權力強大的聯邦政府,違背了《獨立宣言》中所表達的願望。而憲法的支持者則辯稱,憲法實際上促進了《獨立宣言》中所表達的願望。
後來,當國家聚焦於奴隸制這個極具爭議的問題時,奴隸制的反對者辯稱,這種「特殊制度」與《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的自然權利」的宣告相悖。沒有人比後來成為美國第16任總統的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更能闡明這一點。1858年,林肯競選美國參議員時,他懇切地說道:「你們不僅可以讓我落選,還可以把我抓起來處死。但請不要摧毀那不朽的人類象征——《美國獨立宣言》。」
當然,林肯總統對《獨立宣言》最著名的運用是在名垂青史的葛底斯堡演說(Gettysburg Address,1863)中:「八十七年前,我們的先輩們在這個大陸上創立了一個新國家,它孕育於自由之中,並致力於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
奴隸制反對者援引《獨立宣言》的做法,使奴隸制捍衛者陷入了困境。 一些人試圖調和奴隸制與《獨立宣言》的教義。最終,美利堅聯盟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簡稱CSA,存在於1861—1865)副總統亞歷山大・斯蒂芬斯(Alexander Stephens,1812—1883)放棄了這些努力,他認為《獨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說法完全錯誤。
二十世紀對宣言的依賴
20世紀初,一些進步學者對憲法中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感到不滿,聲稱憲法是由一些自私自利的反動派撰寫的,目的是破壞《獨立宣言》的民主理想。這種論點無法解釋為什麼起草《獨立宣言》的五位委員會成員都支持批准憲法(儘管傑斐遜也堅持要加入權利法案)。此後,關於憲法制定者出於自身利益而顛覆《獨立宣言》的說法已被駁斥。
最終,《宣言》的理念開始在美國境外乃至更廣闊的世界中產生影響。因此,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申明,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並且適用於所有人類。
另一些人則出於與《獨立宣言》宗旨完全相反的觀點和目的,利用該文件進行宣傳。1945年,越南共產黨叛軍發表了一份「獨立宣告」(Proclamation of Independence),其開頭便引用了美國《獨立宣言》的部分內容。
人們或許會問,那些反對美國《獨立宣言》基本原則的人為何還要引用其中的內容?同樣,人們或許也會問,那些支持聯邦政府權力至上的政客為何要引用憲法?英國文藝復興時期文豪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1564—1616)曾用一句名言回答了這類問題:「魔鬼也能引用聖經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正因為《獨立宣言》是一份極具啟發性的文獻,所以一些不擇手段的人才會將其篡改為宣傳工具。
當前,糾正對《宣言》的濫用的最好辦法就是教育。公民的責任之一就是讓下一代了解《宣言》的真正內容、真正意義以及其重要性。願我們在美國獨立250周年紀念日成為歷史之後,繼續為此努力,永不停步。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曾任憲法學教授,現任山地州政策中心(Mountain States Policy Center,位於愛達荷州)和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位於科羅拉多州)憲法法理學高級研究員。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4版,2025)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Legacy of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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