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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跨國企業將可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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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7日訊】未來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於今天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提案討論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草案,將可依這個許可辦法提出邀請,近期內將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據中央社27日報導,此外,對於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也可依許可辦法以「專家履約」和「商務訪問」二項事由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本辦法草案在討論通過後,近期內將報行政院核定後,請內政部發布施行。

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短期經貿往來等活動,過去皆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但是商務活動與專業活動性質並不相同,且已無法因應實務上跨國企業商務活動的需求。

陸委會去年八月曾就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問題,與美僑、歐僑及日僑等商會進行座談,基於外僑商會反映跨國企業大陸籍員工申請來台多所不便,希望政府能訂定一常態性法規,陸委會即著手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來台受訓或進行專家履約、商務訪問等商務相關活動,在不影響安全及衝擊國內就業下,配合適當的管理機制,予以較大彈性並符合實際需求,來台停留,從事正常的商務活動。

「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草案除開放「跨國企業」可以提出邀請外,併就「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也開放其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但「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僅限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專家履約」及「商務訪問」(不含受訓)。

陳明通表示,本辦法有關審理申請案件,由原先須於預定來台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已修改簡化為十個工作天,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五個工作天前提出;至於其自海外申請者,由於考量各外館所在地處遼闊,文件轉送回臺,較為費時,也開放在台邀請單位分別送件,得於預定來台十個工作天前,直接向境管局送件,以簡化申請流程;但對於初次申請停留或初次申請逐次加簽旅行證,基於安全查核、管理需要,則須於一個月前送件申請。

不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申請案件,基於商務短期活動較為頻繁,時效要求較急切,其初次申請停留期間在二個月以內者,仍維持五到十個工作天;至於在第三地區有工作且自第三地區初次申請來台停留,其停留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其於海外取得工作認定過程,海外當地政府已先初步過濾,因此給予較大便捷性,也同意於五到十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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